罚金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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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罚金 |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C}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822执458号 薛四喜、董效宾: 你们犯开设赌场罪等罚金一案,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薛四喜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执行人董效宾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继续依法追缴被执行人董效宾非法所得一千六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荣县支行 账户名称:万荣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0511039129200036176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联系人:张磐联系电话:0359-4530811本院地址:万荣县后土大街邮编:0442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