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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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市秦淮米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含星星中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6345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秦淮米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含星星中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万元;

三、驳回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72元,被告西安市秦淮米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含星星中餐馆负担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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