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154426.95元,利息15180.87元,本金罚息4786.3元,利息复利1701.43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贷款本金154426.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15180.8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3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车架号为LSGUA83B8EE018030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利,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后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