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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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及合理开支2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15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