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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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西安翼诺重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本金54000元,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归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西安翼诺重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诉讼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原告负担80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