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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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汾市林洋房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汾市林洋房产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07年7月20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其中2007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1日至判决书指定的还款日的利息,按照2020年8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7元,减半收取2568.5元,由被告临汾市林洋房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7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