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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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91民初245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祖国,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刚,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住***。 负责人:夏万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郭丽英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誉峰 书记员赵小燕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