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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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证债权文书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40811公证书、(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40812号公证书和(2020)京中信执字00851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债权的申请执行人由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