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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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红会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8900元(6300元/30天×90天=189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7880元(2980元/30天×180天=17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70220元,以上合计12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下余1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2275元[(7464.2元+127285.95元-10000元)×90%=112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8元(44天×30元/天×90%=1188元)、营养费2430元(90天×30元/天×90%=243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10000元×90%=9000元)、残疾赔偿金56750.4元[(33319元/年×20年×20%-70220元)×90%]=56750.4元,以上合计181643.4元,被告保险公司将其中的5272元(9675元-诉讼费2700元-鉴定费2280元+修车费577元=5272元)直接支付给被告***,将其中的176371.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2700元(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