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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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2341.42元,扣除其已为原告垫付的1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尚需赔偿原告***医疗费182341.42元。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计65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82994.42元。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