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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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徐支行借款本金89800元、利息(以898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及逾期利息(以89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7025%计算),被告***已给付的利息款0.01元依法从上述利息中扣减; 二、被告***、***、***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诸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