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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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盂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上社山鑫酒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晋032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侯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盂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8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借款之日止,截止2019年10月15日利息为431599.92元); 三、原审原告盂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审被告盂县上社山鑫酒厂的抵押物全自动发酵罐两个、发酵控制系统一套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680000元及利息范围优先受偿; 四、原审被告李瑞萍在担保物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侯桂林追偿。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4元,由侯桂林、李瑞萍、盂县上社山鑫酒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