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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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雅居集装箱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雅居集装箱有限公司一层集装箱6间、二层集装箱6间、楼梯1部; 二、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雅居集装箱有限公司占用费12340.5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自2021年4月15日起,占用费一层集装箱每间按6元/天计算,二层集装箱每间按7元/天计算、楼梯按1.5元/天继续计算至本院确认的被告返还租赁物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徐州雅居集装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保全费109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9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