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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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段庄街道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大型固定设备搬迁费16518元、空调移机费600元、搬家费6169.66元,合计23287.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负担442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交至本院随本判决书送达的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所载明的账户内;如按期交纳,被告应向本院提交交款凭证;如逾期不交,本院将直接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7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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