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丰禄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
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816727.21元;

二、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即以16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以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以27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以2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以2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3501009.4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以3251009.4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以2251009.4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以2215083.19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以2204136.11元为基数,计算1日(2017年4月20日);以2202545.11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以2189317.73元为基数,计算1日(2017年4月24日);以2188205.73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以2184013.83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以2166222.54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以2162462.46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以2160651.36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以2147817.92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以2144245.92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以2123131.2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以1819122.2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以1805459.46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以1795845.73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以1767818.33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以1756044.52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以1749478.43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以1732650.93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以1712451.05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以1542953.64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以1492707.7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以1446722.15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以1432454.2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以1405861.16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以1382601.65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以1182601.65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以1116744.4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以1070249.6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以

1010760.21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以996719.21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896727.2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以816727.2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4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2元,由原告***、***、***负担2320元,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622元。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随本案义务标的款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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