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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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计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被告***负担75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已垫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期限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188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