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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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84133.11元; 二、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两项合计以6084133.1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三、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8000元; 四、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对***提供的抵押物(权证号:112房地证2010字第××号、01××25号、01××26号、01××27号、01××28号、01××29号、01××22号、01××23号、北新高112房地证2009字第××号、09××37号、01××49号、09××36号)就其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83.26元,由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9297.26元,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负担55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