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正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正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回购转让给***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8万股股票,并支付***股票回购款120万元; 二、甘肃正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向***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46元,由甘肃正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510元,***负担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