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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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中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中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29974.79元; 二、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中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329974.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29974.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重庆津北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