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68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68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192383.4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准,以168562.4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4日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止,以192383.4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损失,以192383.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算至192383.43元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2.00元,由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5-6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