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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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2020)川33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就第一项判决内容有代为支付的义务”; 二、变更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2020)川33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承包费597400元,并支付以59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承包费5974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7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77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