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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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皖F8××××别克牌车、皖FA××××号路虎牌车各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在扣押期间内,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于上述财产被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处理。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