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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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7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33000元; 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