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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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671号之二 建平县通利膨润土有限公司、王井文: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建平县荣昌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辽1322民初5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平县荣昌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2216978元。 2、本案执行费24785元,诉讼费21568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2021)辽1322执671号之二 建平县通利膨润土有限公司、王井文: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建平县荣昌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辽1322民初5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平县荣昌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申请人2216978元。 本案执行费24785元,诉讼费21568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2月25日执行员杨帆 书记员翟永超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