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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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0051.2元及违约金(以10051.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