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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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城县郝家屯正凯仪表配件厂加工费802251.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2元,保全费4531元,全部由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