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1)豫1727执监1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张双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128261957××××××××。

申请执行人李永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4128261971××××××××。

被执行人:曹小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张双喜称,李永力申请执行曹小喜、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其于2018年2月9日付给李永力款35000元,李永力自愿放弃其余部分。但事前不知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扣划其配偶李秀芝存款6000元,现不知该6000元下落。

申请执行人李永力称,法院划拨6000元款后,已交其领取。申请执行案件标的额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与张双喜和解偿还的35000元,加上扣划的6000元,还不够本金及应付利息。

本院查明,李永力与曹小喜、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2)汝执字第463号;执行标的: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6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12月15日,本院划拨张双喜妻子李秀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留盆镇支行存款6000元、利息52.95元,于2015年2月16日交申请人李永力领取6000元。2018年2月9日,李永力与张双喜达成协议;张双喜给李永力款35000元,其余利息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利息为:从2011年6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2年12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6.65%计算为2913元;2014年8月1日之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6558元;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至2018年2月9日为6746元。以上利息共计16217元,张双喜实际共偿还款为41052.95元。张双喜反映诉求是多支付了6000元款、李永力应退还其划拨的6000元,张双喜偿还的35000元,加上扣划存款6052.95元,并未超出判决应支付的本息。申请人李永力称在领取6052.95元后向张双喜告知过,且张双喜在与李永力达成和解协议时未提出异议。故张双喜诉求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通知如下:

驳回申诉人张双喜的申诉申请。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8-23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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