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终本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威远县卓华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威远县双三贸易有限公司 威远鑫山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威远鑫山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威远县卓华贸易有限公司、威远县双三贸易有限公司对尚未履行的款项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利息18868193.03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8年8月26日),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