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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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20)川01民终899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921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蓉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1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18万元为本金,以《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四川蓉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4.8万元; 四、成都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蓉易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133.6万元为限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3.6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五、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共同所有的位于崇州市××镇××街××号××栋××层××室××栋××层××室(房他证号:崇他权字第2××1号)、崇阳镇文化东街140号9栋8室、9栋6室、9栋7室(房他证号:崇他权字第2××2号)、崇阳镇文化东街140号10栋2层6室、10栋2层4室、10栋2层5室(房他证号:崇他权字第2××3号),以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爱民路124号1栋1单元4层5号房屋(房他证号:成他权字第0××8号),在第四项判决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377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6900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128元,四川蓉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蓉易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454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120元,由***、***、***负担18080元;***、***、***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58377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