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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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沭阳县大泓海绵厂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沭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1322执4329号 申请人:冷新俊,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居民,住***。 被申请人:严清祥,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 被申请人:沭阳县大泓海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78984648W,住***。 投资人:严清祥,该厂厂长。 申请人冷新俊与被申请人严清祥、沭阳县大泓海绵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