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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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驻马店市江渝船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9965.92元、精神抚慰金9000.00元; 二、被告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六航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9965.92元、精神抚慰金9000.00元; 三、被告***、被告安徽省阜南县航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9954.55元、精神抚慰金1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3元,由原告***负担10768元,被告***、被告驻马店市江渝船务有限公司负担3232元,被告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六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32元,被告***、被告安徽省阜南县航运公司负担431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