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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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天全县佳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星沙支行账号43×××01以及其他银行账户,被申请人益***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5和其他银行账户,被申请人丹*、青*银行账户内资金,在20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以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 二、对被申请人丹*、益***、青*所有的位于天全县乐英乡河水坝水泥搅拌设备一套(含水泥罐一个)、20装载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全县佳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