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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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中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润泽经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中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除白云湖东湖景区夏茅出入口处及环滘出入口两处自行车租赁点设施,将场地交回原告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管业。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广州中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中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白云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