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488,17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从2015年12月8日起以806,186.05元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止,从2018年2月12日起以306,186.05元为基数计算至306,186.05元付清之日止,从2017年12月9日起以181,986.93元为基数计算至181,986.93元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均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11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