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亮居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亮居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353.34元及欠付货款150635.96元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产生的利息6025.44元; 二、被告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亮居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5000元; 三、被告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亮居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92353.3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成都亮居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