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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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2021年1月13日前的利息(含罚息)80300.48元,共计880300.48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4%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有权对***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街道××路××号××单元××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兰房(城房改)产字第8××5号}申请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及案件受理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3元,减半收取630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