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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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四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计算从1998年3月2日至2021年4月20日为27,760元,利息的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 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由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四平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1-7-5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