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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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我的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我的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成都优叁叁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优叁叁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我的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四川我的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我的田园”田园综合体项目】项目整合推广服务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我的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四川我的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优叁叁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优叁叁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我的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四川我的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保全费25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优叁叁广告有限公司承担4520元,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我的田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四川我的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