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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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宏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纳雍县宏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9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18日以借款本金88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839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3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8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7042元,由原告纳雍县电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53元,由被告纳雍县宏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