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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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市大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大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2900元、违约金100元,并承担利息(以2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淮安市大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18) |
裁判日期 | 2021-7-1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