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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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30100.2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自负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负担185元(该款***已垫付,同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在履行主债务时一并向其支付,本院不再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