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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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28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费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申请执行人:郭洋汐,男,****年**月**日出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被执行人:蔡荣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被执行人:朱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申请执行人费金艳、郭洋汐与被执行人朱明伟、蔡荣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朱明伟、蔡荣波应偿还申请人费金艳、郭洋汐借款本金人民币3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立案费362元,公告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朱明伟、蔡荣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明伟、蔡荣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朱明伟自行将执行款30800元交到本院指定一案一账户内,本院已通过案款发放系统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