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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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州丽鑫华诚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3206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 负责人:王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告:***。 被告:泰州丽鑫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住***。 被告:***。 被告:***。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诉被告***、泰州丽鑫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鑫华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097.27元、利息30198.5元(暂算至2019年4月30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泰州丽鑫华诚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诸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借据、利息清单。 被告***发表答辩及质证意见称,认可原告诉称的借款及担保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其余被告未答辩,诸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097.27元、利息30198.5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并给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泰州丽鑫华诚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丽鑫华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窦松前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超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