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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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租金37240元及利息(利息以37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分别从2015年2月1日、2015年8月1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8月1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8月1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9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