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625执3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

被执行人: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木县,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1727733F。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25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给申请执行人***1374734元。因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1日、3月18日、7月14日、7月29、8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7月3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30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3月12日,依法裁定查封了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在郸城县承建的东侧门面58间(上下两层),但该房产已分别被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22日查封、暂无法处置,2020年5月13日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因在建工程存在争议,暂无法处置。

六、2021年8月20日,经关联查询***申请执行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周口市中院执行,系同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案件,现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8-26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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