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55410元。 二、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签订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继续有效。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