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阿拉善左旗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 宁夏玉泰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圣杰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玉泰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圣杰工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玉泰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圣杰工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玉泰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圣杰工贸有限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