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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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新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 泰州市布拉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3584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住***。 负责人:王拥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荣、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告:泰州市布拉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告:泰州市新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告:***。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公司)、泰州市布拉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拉格公司)、***、泰州市新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荣、王云燕、被告新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朝隆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维业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72162.2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1月29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布拉格公司、新科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据、欠本欠息通用凭证。 被告新科公司答辩称对于案涉贷款并不知情,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并未至银行签过字。 其余被告未答辩,诸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新科公司认可原告提交证据《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所盖公章系其公司所有,但是不认可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夏朝隆本人所签,并申请对该签字进行鉴定。 本院根据被告新科公司的申请,向其释明:案涉保证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故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否及签字的真实性与否并不能影响该合同发生效力,该公司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对被告新科公司鉴定申请不予同意。 一、被告泰州市海陵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截止2017年11月29日的利息272162.26元,并给付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泰州市布拉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新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对被告泰州市海陵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977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窦松前 人民陪审员李兴萍 人民陪审员陆琴桂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玲云 书记员林超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