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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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13054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20日,利息为5466.59元,此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3%,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复利总计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收)。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加上已支付的部分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保全费1203.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