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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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一品美航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39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一品美航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鹏。 原告***诉被告成都一品美航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安宁 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余盼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